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与某某、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民初1459号之二

原告: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

经营者:刘军,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阙进存,总经理。

原告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与被告***、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361.5元,由浏阳市集里龙门木业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胡德贵

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

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