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5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天泽园小区5幢3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
申请执行人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292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由***支付给昆明龙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棚工程欠款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之妻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妻子代为签收后,至今未实际履行。
2.立案至今,本院先后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信息、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云云L×××**号丰田牌汽车一辆,已由我院对其进行查封。但由于未能找到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弥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弥渡县,以由我院另案查封,但由于该房屋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暂无法处置该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到***户籍所在地弥渡县弥城镇龙泉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收入等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稳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5.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昆明龙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罗国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震军
审判员  卢浩云
审判员  石正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