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33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鼎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鼎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157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