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808号
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罗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园XX路XX公寓XX楼。
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巨西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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