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敏。
被执行人:***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670元、执行费790元。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就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8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