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4561号
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大道XX城XX号XX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款58800元,并承担利息1261.3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原告如期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下欠电梯款68800元,原告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仅支付10000元就不再付款。迫使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并请判令如上请求。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2、月子中心断电平层采购合同;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原件;4、电扶梯用户移交报告;5、对账函;6、催款函;7、和解协议;8、还款协议书;9、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10、特种设备申报检验单。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亦未质证和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5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对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交货期限、履行方式、检验、土建及安装要求、质量及保修、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3000元。2019年7月25日原告开始施工,为被告安装电梯。2019年10月16日,原告电梯安装完毕,并向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后根据需要,原、被告又签订《月子中心断电平层采购安装合同》,并作为2019年5月27日双方所签“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的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总价为5800元。2019年12月31日,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原告为被告所安装电梯进行了检验,并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之后,原告向被告就安装完毕的电梯进行了移交,被告在接收人栏签字并盖章。2021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经被告确认,原告已收到被告已支付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款项共计120000元。2021年1月20日,原告就被告下欠的68800元货款向被告发出催款函。2021年2月22日,原告就被告下欠的68800元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12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8800元……,并制作了自2021年4月15日前至2021年11月15日前每月分期付款的还款协议,原告当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出(2021)陕0118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21年4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茹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罗敏支付10000元。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下,于2021年7月15日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月子中心断电平层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经验收、移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还下欠原告工程款58800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58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261.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588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巨西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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