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8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航天段56号**澜山4-801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在起点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大道惠城2号3楼3**1304室。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8800元,并承担受理费670元、执行费790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依职权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8执恢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