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6216号
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六社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娅丹,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南涧路4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天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翠樱街57号新动力中心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克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克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天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70元,减半收取13335元,由原告云南康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字荣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峰
书 记 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