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回龙路增沙街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新。
被执行人: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196570637B。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司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73667.32元及利息189903.2元(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支付仲裁费66800元。被执行人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执行费44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共400万元,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利息请求;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及仲裁费用66800元,2022年6月30日至11月30日,每月支付43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42万元。双方还约定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时间和数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44704元,该款已上交国库。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红标
审判员  刘宇辉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