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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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6民初655号
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23楼F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84800L。
法定代表人:刘双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恒晟,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婕,女,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昌江县农垦石碌水泥厂宿舍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165101。
法定代表人:刘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迴龙路增沙街20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35828。
法定代表人:谢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斌,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彤,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院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回龙路4号之一自编4-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14745M。
法定代表人:吴早春,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海南南风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珠大厦17楼F/E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116443XK。
法定代表人:吴早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广院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南风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一、海南省昌江县财政局2007年和2011年共支付国债资金7735.13万元给被告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海南省佳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昌江县财政局支付的国债资金7735.13万元,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也自认收到国债资金7735.13万元。二、依据国家部委和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投入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的国债资金7735.13万元为国有资本投资,按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应认定为国贸对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追加的注册资本金。三、依据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为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项目业主,依据中央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财政投入的7735.13万元,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注入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四、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有权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落实原告的股东身份和持股变更工商登记,但被告一直没有落实。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六、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金为2016万元,新增注册资金7735.15万元,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变更为9751.13万元。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出资7735.13万元,持股比例应为79.3255%,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资1028.16万元,持股比例应变更为10.544%,广州广院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547.84万元,持股比例应变更为5.6182%,海南南风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40万元,持股比例应变更为4.5123%。
四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属于在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黄经纬
审判员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符献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