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迴龙路。
法定代表人:侯伟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斌,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立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凯,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祉涛,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第三人:石传松,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办。
原审第三人:麦应贤,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第三人:麦敏,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保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集团)及原审第三人李祉涛、石传松、麦应贤、麦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赵岳斌,被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凯、沈明星、原审第三人麦应贤、麦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祉涛、石传松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环保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福建六建集团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22000元;2.驳回福建六建集团的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福建六建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固定价格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发回重审后继续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格,存在错误。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之间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格,即总价包干合同。同时合同对于需要调整价格的情形也明确进行了约定。但本案自双方签订合同直至工程交付,并没有发生需要对合同造价进行调整的情况,因而双方也没有任何调整合同价格的书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如此明显地违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坚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且将该鉴定意见中明确标注为单方制作以及无签证的部分也一并支持,属于枉法裁判。二、一审法院采纳明显违背常理的鉴定意见实属主观臆断,枉法裁判。(一)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工程增量接近合同额度的100%明显违背常理。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可能会存在不超过5%的工程增量或减量,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在取得工程增量签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在完成一项增量工程后申请签证,但本案中,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在广州环保设计院未做出一个增量签证的情况下,居然继续进行了如其所诉的天量增量工程,违背常理。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含糊不清,将全部土建工程分为四项,但全部项目均包含在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鉴定单位最后意见将手续不全的项目全部列入鉴定结论当中并写明造价,虽然鉴定报告已经标明部分项目手续不全,但一审法院仍然全盘照搬。本案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内容总造价经由业主单位审核,目前在10000000元至13000000元之间,尚未最终核定,但一审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报告结论为19377207.12元,这巨大的差异表明鉴定意见存在极大地不合理性,但一审法院仍旧照判不误。(二)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广州环保设计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没有事实依据。福建六建集团声称广州环保设计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主张广州环保设计院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并无事实依据,而福建六建集团在合同签订并完成实际施工至今,也未行使过撤销权。因而时至今日突然提出广州环保设计院存在欺诈情形,既无事实依据,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而对合同效力不应构成任何影响。所以,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此次认定的多次工程变更及涉及的工程量明显不能达到10000000元的数量级别。此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书当中对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局部设计变更和调整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将所有可能产生工程变量的因素及其数量全部列明,但这些增加或调整的工程量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也远远不能达到10000000元,即使该部分增量和变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也应当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直接照搬错误的鉴定意见按照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结果迳行判决,明显不当。广州环保设计院在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当中已经明确提出该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的情形,并且该事实在鉴定意见当中也直接写明。对这种已经有明确证据证实的事实一审法院还声称广州环保设计院没有提交证据足以反驳,存在不妥。四、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环保设计院本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事实。广州环保设计院在2013年1月9日向福建六建集团发出的函件已经明确提出要追究福建六建集团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因而,即便计算诉讼时效,也应自2013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而广州环保设计院在2015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极大的损害了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六建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虽然是固定价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广州环保设计院变更了设计,变更了施工场地,变换了施工图,将签合同时的原施工图换成了修改版施工图,要求福建六建集团按修改版施工图施工,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不断变更设计,额外增加工程,致使工程量大幅增加,最终建成工程造价大大超出原合同约定的9500000元,原合同约定的9500000元工程造价已不是修改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工程量造价。为此,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7月23日发函给广州环保设计院,明确提出了对增加的工程量的结算办法(详见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证据8),广州环保设计院对此没有异议。至此,案涉工程就不再是固定价工程了。福建六建集团主张案涉工程不再是固定价工程的理由主要有:(一)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及确定9500000元合同承包价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已变更;(二)实际施工现场已经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三)实际工程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比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大幅增加。简单的说,不变更施工现场、不改变设计、不变换施工图纸等,如果本合同的施工标的未变,则是固定价,反之就不是固定价了。工程完工后,福建六建集团向广州环保设计院提交了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结算书,但广州环保设计院对此百般刁难,迟迟不与福建六建集团结算,庭审中双方对此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福建六建集团的申请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按评估机构评估鉴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合法合理。本案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规定应该是在未更改设计及工程量未变的情形下方才适用,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广州环保设计院的相关上诉理由毫无依据。二、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合理、合法,一审判决采纳该鉴定意见是正确的。(一)鉴定报告中有部分“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未齐全(无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主要是因为福建六建集团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有“工程现场签证单”均需通过广州环保设计院交给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签字盖章,而广州环保设计院为了少付工程款,则故意将部分“工程现场签证单”截留,未提交给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从而造成部分“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未齐全。手续未齐全的“工程现场签证单”,主要包括挖土方、土(石)方回填、实心砖墙、钢板桩、碎石垫层、材料二次运输、铺种草皮等工程。前述工程均是真实存在的,工程量是实实在在发生了,并非虚构,而且是因广州环保设计院改变设计、变换施工图、变更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三通”所致。如土(石)方回填工程,是因为修改版施工图的设计标高比原施工图高出2.2米,加之施工场地地面基础的变化,需挖掉0.8米深的地面淤泥,因此,需要外购泥土将施工场地填高3米,并且还要逐层夯实。这些工程的“工程现场签证单”虽然手续未齐全,但却是真实发生,评估鉴定机构经审查也给予了认可。其他手续未齐全的“工程现场签证单”的工程也与此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二)广州环保设计院既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又是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广州环保设计院在与福建六建集团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原施工图,但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后的2011年6月16日施工图会审时就出示变换了的施工图(即修改版施工图),可见广州环保设计院早就设计好了两份施工图。而两份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1.地面标高不同,原施工图的地面标高为52.10米,而修改版施工图则为54.30米,两者相差2.2米;2.施工现场的场地基础不同,原施工图的现场场地基础为硬质地面,而修改版施工图的现场场地基础则为软质地面;3.施工场地地貌不同,原施工图的施工场地地貌没有水渠,而修改版施工图的地貌则有水渠。修改版施工图的工程量比原施工图的工程量大幅增加。广州环保设计院作为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在设计前肯定前往施工现场勘察,不可能会将施工场地的地面标高、基础、地形地貌标错,并且是相差甚远,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广州环保设计院故意为之。可见,广州环保设计院在合同签订前故意隐瞒施工现场与施工图纸不相符的事实,故意给福建六建集团指认一个条件较好、施工较易的施工现场,故意隐瞒施工场地的地面标高、地面基础、地形地貌等情况,给福建六建集团提供了一份工程量较小的施工图纸,其目的就是诱使福建六建集团与其签订固定价为9500000元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当福建六建集团作了大量施工准备工作时,广州环保设计院才告诉福建六建集团真正的施工现场,变换真正的实际施工设计图。广州环保设计院的上述行为,完全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是一种欺诈行为。三、一审判决中列举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量,只是增量工程的一部分,并非案涉工程整个增量工程的全部,因此,不可能达到10000000元的数量级别。四、广州环保设计院在对本案提起诉讼之前,从未向福建六建集团提出或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福建六建集团从未收到广州环保设计院上诉所称的2013年1月9日的函件,因此,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案涉工程之所以未能按照2011年6月1日《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是由于广州环保设计院在签订合同后变更设计、变换施工图、变更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现场未“三通”等原因致使工程量大幅增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广州环保设计院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请完全正确。综上所述,广州环保设计院的上诉毫无理由,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麦应贤、麦敏述称,其二审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石传松虽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述称,石传松于2015年6月离开了广州环保设计院,后由于联塑集团与广州环保设计院发生并购,石传松是参与者,最后于2016年底才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石传松与广州环保设计院也签署了不得有任何问题影响到对方的相关协议。石传松在广州环保设计院任职期间,由于岗位分工不同,该项目从前期商务至工程设计、施工及后期纠纷等各个工作节点和环节,石传松从未参与。对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厂和广州环保设计院及其他关联方产生的纠纷不知情,对该项目所有具体情况和内容不知情。项目起始至现在如涉及到石传松的任何授权、代理和关联支付签字等,都属于假冒和盗用,与石传松无任何关系。对各方使用石传松名义在该项目中涉及到对石传松的侵权,致使石传松名誉和诚信造成影响的个人或单位,石传松保留追诉的权利。
李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广州环保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福建六建集团立即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22000元;2.诉讼费用由福建六建集团负担。
福建六建集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广州环保设计院立即向福建六建集团支付工程款8754370.38元(其中合同内工程款475000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工程款8279370.38元),并偿付该款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至全部清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877847元)。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福建六建集团将前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广州环保设计院立即向福建六建集团支付工程款10152207.12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广州环保设计院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26日,广州环保设计院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BT)项目工程。广州环保设计院中标该项目后将其设计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部分)》工程编号:2011-S006图纸复印件(以下简称施工图)交给福建六建集团。
2011年6月1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根据设计图(即施工图)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中约定:由福建六建集团承包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6月3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10日,总工期100天,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迟一天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罚工程造价总额的0.1%(9500元);土建工程施工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和经业主、发包方(设计)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本工程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单体数量以及综合楼增加或减少楼层的情况,由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执行),经双方认可,确定本工程造价总额为9500000元;约定支付方式……(4)工程通过环保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总额的15%(即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总额的95%),余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5)保修期满一年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的5%;(6)支付工程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建设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比例。工程款发票按每次付款金额开给发包人。同时,合同还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合同工期、质量标准、质量保修、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违约及奖罚等方面作出了约定。
2011年6月l6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增加了部分工程,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作人员王延飞将新增加工程《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建筑、结构部分)》工程编号:2011-S006图纸复印件(以下简称修改版施工图)交给福建六建集团。
2011年6月22日,广州环保设计院向福建六建集团下达“开工函”,要求福建六建集团于当日开工。因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施工现场不具备“三通一平”、“施工用电”条件,无法施工,遂于2011年6月23日向广州环保设计院送达一份《“开工函”的回复通知单》,载明:虽然图纸已出蓝图,但因现场未能满足“三通一平”,特别是施工用电方面,没有外接电源,无法正式开工,故我公司无法承认2011年6月22日为正式开工日期。特向贵公司申请延期开工。该通知单位由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作人员王延飞签收。
2011年7月7日,福建六建集团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出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我司施工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中出现以下问题,请贵司尽快答复。施工现场变了,工程量增加了,以后增加的工程量怎样计算,请贵司给予答复。”该联系函由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作人员王延飞签收。
因上述《工作联系函》送达后广州环保设计院未予答复,福建六建集团又于2011年7月23日再次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由于贵公司设计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施工图发生多处错误,签合同前勘察的施工现场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以及该项目“三通一平”不具备,由此增加了许多合同外工程量,工程完工后,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我司决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方法:计价套用《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方法(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计费表分别计价,计价中涉及费率的均取中间值计算,材料单价按2011年4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厂商价格信息》计算。该联系函同样由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作人员王延飞签收。
广州环保设计院收到该报告后没有书面回复福建六建集团,亦未与福建六建集团就土建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设计签订补充合同。但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广州环保设计院已口头同意,并要求福建六建集团继续施工,福建六建集团遂按广州环保设计院要求继续施工。此后,在施工过程中,广州环保设计院又将综合楼的水电安装、防雷工程分包给福建六建集团。
福建六建集团完成施工任务后,2012年4月16日,福建六建集团发函给广州环保设计院,通知广州环保设计院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12年4月24日,由韶关市环保局、业主、造价公司、监理公司、施工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土建及设备安装完工进行了阶段性验收,结论为: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基本完工,但因污水量不够,未进行营运验收。之后,广州环保设计院将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竣工图(建筑、结构部分)工程编号:2012-S006图纸复印件(以下简称竣工图)交给福建六建集团。
2012年8月20日,福建六建集团将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结算书》送交广州环保设计院,广州环保设计院未对该《工程结算书》提出书面异议,但也未按该《工程结算书》向福建六建集团结算工程款。此后,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12月28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建设方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其中土建工程结算价为17806417.99元。
福建六建集团确认收到广州环保设计院支付工程款9225000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其于2011年9月l9日转给福建六建集团3000000元亦应计算已付工程款,福建六建集团不同意计算。因双方就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且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另查明,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了合同金额为3500000元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11年9月l9日支付了该合同工程款3000000元给福建六建集团。福建六建集团收到该款后,在扣除总款的5.8‰即17400元管理费后于2011年9月20日将余款2982600元汇入韶关工程项目出纳麦敏的银行账户,麦敏于2011年9月21日转账给广州环保设计院的两职工2982600元,其中转给李祉涛2000000元,转给石传松982600元。
对于增加的三通一平、施工用电工程。因福建六建集团认为“三通一平”、“施工用电”并非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需增加新的土建工程,遂于2011年6月23日与广州环保设计院共同向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监理单位)、韶关市乌泥角乌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由于现场没有达到三通中的“通水”和“通电”条件,而三娘庙水井属于居民饮用水井,所以从该水井抽水水量无法满足施工大面积用水的要求,为了项目正常有序开展,我方新打水井一眼,以供用水需求;开工前期自行发电。工作内容为:1.自三娘庙水井抽水;2.打井一眼;3.架高水塔一座;4.清水泵两台。监理单位在该单上明确:施工现场不具备通水通电,新打井方案可行。建设单位签署同意。
2011年8月1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由于现场三通一平暂未完成,场地部分系原鱼塘以及残缺的临时房屋,原地貌杂草丛生,场地局部之间高差最高有2米,因此,为方便施工,需对原地面进行场地平整。内容为:1.场地平整,除草、除根土;2.临时房屋拆除。监理单位表示:方案可行,建议同意。建设单位签署同意。
2011年8月3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由于通往现场的道路太窄,运送材料的大型车辆很难通过,现修一条土路,以便运送材料车辆方便行驶。内容为:1.庙前拱桥下DN1000钢筋混凝土管12米,拱桥浇筑C25砼(长8米、宽4米、厚0.2米),计6.5方,灌溉渠内铺设DN1000钢筋混凝土管8米。2.土路回填道路砂石(长72米,宽3.6米,厚1.5米),共计389方,汽车运输距离1000米;3.庙前至工棚铺设石屑(150米,宽4米,厚0.1米),计60方。监理单位表示:方案可行。建设单位签署同意。
2011年8月7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因施工场地系原地面,没有回填且未经平整,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作业需要,修筑场地内施工临时道路,以方便施工。内容为:在原地面的基础上,清理淤泥杂草以及覆土,回填0.3米的碎石,碎石上边0.1米的粘土。碎石量:270米4.3米0.3米=348.3方。土方量:270米4.3米0.1米=116.1方。监理单位表示:同意。建设单位签署:同意。
对于施工地面基础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2011年6月28日,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施工单位、设计部门召开协调会,确定: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施工方应对原地面0.5米厚的耕土进行挖除。对于挖除后地面标高高于设计基槽底标高的情况,由地勘单位对土质进行确认,设计决定是否采用该层作为执力层,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挖除后地面标高低于设计基槽底标高的情况,同样先由地勘单位对土质进行确认,设计决定是否采用该层作为执力层,经相关各方确认后再按图用砂石回填至基槽底标高。所有地基基础均要按规范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相关责任主体应尽快办理第三方检测委托。
2011年7月10日,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对设计变更资料进行交接,设计变更的内容为:1.单体基础说明中,建筑物的持力层以第一层粉土层为持力层。2.换填做法:原用3:7中砂碎石比,碎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
对于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原约定工程的问题。2011年7月9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因原地面标高均低于图纸地基砂石换填底,为保证换填压实质量,独立承台基础部分单体地基采用整体换填。
2011年9月23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粗格栅进水口预埋管标高在原设计基础上,提高500mm,粗格栅f2预埋钢板预埋在加强角边缘下缘底板上,f4预埋钢板预埋在加强角上边缘池壁上,水平位置不变。
2011年10月8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因氧化沟西侧楼梯处出水井池壁预留口(3000500)与走道板下端梁支撑点冲突,现将该段(6.375m跨度)走道板向南方向位移至氧化沟出水井边(走道板北板边与出水井内壁对齐)。
2011年11月1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1.综合楼立面图中,轴号6有误,修改为5轴;综合楼实验台标高1.0修改为0.800;2.综合楼厨房内墙体巾磁砖;3.综合楼三层出平台门12002100规格木门改为防偷不锈钢门一樘。完成上述工程估算价为5502.19元。
2011年11月2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1.场地标高以后期发展用地一侧为54.30,灌溉渠至厂区正门方向场地与道路3‰坡度放坡,至正门口处标高为54.00。2.厂区围墙栏杆材料采用镀锌钢管;3.因灌溉渠至河边场地未回填,场地围墙外地势较低(平均与场地围墙边村高相差3米),为防止围墙坍塌,灌溉渠至靠近南水河苑范围内(365.7米)的围墙底部回填土方须向外扩填3米。围墙加高:240砖墙(加高围墙贴外墙砖300150双面共行4行,高0.6米)。完成上述工程估算价为190550.62元。
2012年3月2日《工程变更令》记载的变更内容为:1.补充门卫室、侧停车场做法:面层铺设植草砖80mm厚,植草砖中间种植台湾草、中层铺设石屑300mm厚(282.8㎡),底层采用换填碎石层1500mm厚。西面及北面围墙内侧以及二期氧化沟处种植台湾草坪(2416㎡);2.补充消毒池简易遮阳棚做法:柱:采用碳钢直径直100mm,高2.5m,共六根,顶棚支架横纵梁:横梁采用5号槽钢,间距300mm,纵梁采用彩钢波纹板,伸出梁边300mm设置。连接锚固方式:顶板与梁的连接采用钻孔螺丝锚固,间距300mm设一个,错开设置。梁与梁之间以及梁与柱之间采用焊接方式,双面焊接,符合规范要求。应现场实际需要,以下部分增加人行道:1.砂水分离器两端,分别与沉砂池两侧道路及人行道连接;2.氧化沟与除臭装置间用走道板砖连接;3.由于现场天气情况对道路施工的影响,为保证道路施工质量,场内道路垫层材料由石粉变为碎石,并且在污水厂大门至鼓风机房段(道路面积为456㎡),由于车辆碾压,淤泥的清理以及天气影响,换填厚度为450mm。完成上述工程估算价为163765元。
2012年3月3日《工程变更令》记载,建设单位要求:化粪池位置由原设计位置变为综合楼后。
还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福建六建集团申请对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土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造价)、部分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造价)进行评估。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摇珠确定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该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部分安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本次鉴定经核查各项书证,依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资料,得出鉴定结果。共分四部分:(一)本单位根据粗格栅井及污水提升泵房、二沉池、出水井、流量井、生物滤池除臭装置12000立方米、生物滤池除臭装置5000立方米、微孔曝气氧化沟、细格栅渠及曝气沉沙池、紫外线消毒渠、门卫室、围墙大门、污泥泵房、中水回用处理及仪表间、综合楼、鼓风机房、变配电间、机修仓库间、脱水机房、污泥池、道路部分、绿化部分、综合楼安装及防雷工程工程等竣工图纸计算价款为l3552913.8l元。(二)本单位根据“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齐全,有三方签字盖章)”中的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1023632.08元。(三)本单位根据“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未齐全,无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签字盖章)”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3725929.45元。(四)本单位根据“土方处理方案”的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l074731.78元。四项合计l9377207.12元。福建六建集团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4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经协商一致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6月3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10日,总工期100天,若福建六建集团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迟一天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罚工程造价总额的0.1%(9500元)。而根据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11年6月22日才向福建六建集团下达“开工函”,但当时施工场地并未三通一平,不具备施工条件,福建六建集团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的时间,应从工期中扣除。另外,在案涉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州环保设计院及业主多次变更施工设计,必然会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由此导致的工期迟延也并非福建六建集团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广州环保设计院要求福建六建集团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提交证据证明工程逾期完工是由于福建六建集团自身原因造成的,但在本案中,广州环保设计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延迟完工是由于福建六建集团自身原因造成,广州环保设计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况且,福建六建集团于2012年4月16日通知广州环保设计院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若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逾期竣工侵害其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广州环保设计院应于2014年4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15年1月9日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过引起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其胜诉权亦已然消灭。综上,对广州环保设计院请求福建六建集团立即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2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问题。虽然案涉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包干价9500000元,但福建六建集团在一审时反诉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利物质条件,且该不利物质条件为福建六建集团在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合同,对福建六建集团明显不公平。在福建六建集团按《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建筑、结构部分)》施工的过程中,对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工程变更,福建六建集团需采取合理措施对其予以克服后继续施工,由此必然导致工程造价有所增加。为此,福建六建集团已书面致函广州环保设计院,要求广州环保设计院将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方法按预(结)算编制方法计算工程量,计价套用《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计费表分别计价,材料单价按2011年4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厂商价格信息》计算,已完成告知义务。广州环保设计院虽未书面回复,但根据案涉多份《工程变更令》上记载的内容,结合福建六建集团确实继续施工,原合同约定工程量的造价仅为9500000元,但工程实际造价增加了近10000000元的情况,对广州环保设计院关于福建六建集团对其变更结算方式的要求并未提出异议,并口头同意其继续施工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广州环保设计院因变更施工措施或增加工程量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作为工程发包人的广州环保设计院承担。
福建六建集团分包的案涉工程的造价(包括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工程、部分安装工程)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部分安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司法鉴定报告》,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及部分安装工程的造价为l9377207.12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虽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未违反相关规定,对依法摇珠确定的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福建六建集团要求以l9377207.12元结算工程总造价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福建六建集团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并将工程交付广州环保设计院使用,广州环保设计院也应履行向福建六建集团结算工程款的义务。现广州环保设计院仅向福建六建集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全额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的规定,广州环保设计院应继续履行向福建六建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
至于剩余工程款的数额,福建六建集团仅认可广州环保设计院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数额为9225000元,认为2011年9月l9日的3000000元并非广州环保设计院支付的工程款。鉴于福建六建集团与广州环保设计院在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广州环保设计院也未提交实际履行的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款支付手续资料等。且广州环保设计院将该3000000元工程款付给福建六建集团后,福建六建集团将扣除管理费外的余款2982600元返还给了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职工李祉涛2000000元、石传松982600元。对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该土建工程施工分包项目是虚构的、该工程款系广州环保设计院工程负责人指示福建六建集团返回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职工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广州环保设计院付给福建六建集团的3000000元,不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一审法院确认广州环保设计院已向福建六建集团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为9225000元,尚应支付10152207.12元(l9377207.12元-9225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福建六建集团完成案涉全部土建工程及部分安装工程后,广州环保设计院未与福建六建集团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4月24日由韶关市环保局、业主、造价公司、监理公司、施工方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了验收,并交付广州环保设计院使用。且福建六建集团对案涉工程予以结算后,也于2012年8月20日将《工程结算书》送达给广州环保设计院。因此,福建六建集团要求自2012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价款利息,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李祉涛、石传松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02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152207.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实欠工程款,自2012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9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356.6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5200元,合计234532.62元,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建六建集团、麦敏、麦应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光碟,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2.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广东电网韶关供电局收款收据,拟证明新安装变压器费用的一部分,用于佐证新安装变压器的事实。3.完税证7张,拟证明福建六建集团因案涉工程交纳的规费。4.粘土价格信息,拟证明2011年11月韶关当地的粘土综合单价为49.1/m3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质证称,对于证据1无法确定是案涉现场的照片;对于证据2,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变压器系由福建六建集团安装。对于证据3,该证据无法判断与系案涉工程产生的规费。对于证据4,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于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广州环保设计院不予确认,本院从图片亦无法得知照片即是当时的施工现场,故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记载的款项来源为临时接电费用,收款收据记载的费用为临时接电费,而按照《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的约定“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现场临设”以及第五条第2项承包方工作的约定“……(4)根据工程需要、负责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9)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及场内的用水、用电架接”,故临时接电的费用应包含在总包价中,无法达到福建六建集团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3,完税证无法体现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4,因土方回填的土方为外购土,故粘土价格信息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本院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福建六建集团以原承包合同之外增加了大量工程且广州环保设计院在开工前后改变了原来的工程等设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福建六建集团承建的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土建工程及部分安装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据实进行评估鉴定,结算方法计价套用《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计费表分别计价,材料单价按2011年4季度《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厂商价格信息》计算。
2017年3月14日,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全部土建、部分安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本次鉴定经核查各项书证,依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资料,得出鉴定结果。共分四部分:(一)本单位根据粗格栅井及污水提升泵房、二沉池、出水井、流量井、生物滤池除臭装置12000立方米、生物滤池除臭装置5000立方米、微孔曝气氧化沟、细格栅渠及曝气沉沙池、紫外线消毒渠、门卫室、围墙大门、污泥泵房、中水回用处理及仪表间、综合楼、鼓风机房、变配电间、机修仓库间、脱水机房、污泥池、道路部分、绿化部分、综合楼安装及防雷工程等竣工图纸计算价款为l3552913.8l元。(二)本单位根据“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齐全,有三方签字盖章)”中的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1023632.08元。(三)本单位根据“工程现场签证单(手续未齐全,无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签字盖章)”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3725929.45元。(四)本单位根据“土方处理方案”的相关工作内容计算价款为l074731.78元。四项合计l9377207.12元。福建六建集团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45200元。其中,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显示综合楼安装及防雷工程的金额为191368.15元。二审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综合楼安装及防雷工程系合同外工程。
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据上述鉴定结果作出(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本诉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152207.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6月2日起以实欠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反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环保设计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粤02民终700号民事裁定,认为“广州环保工程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福建六建集团承包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造价总额为9500000元。对于案涉《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应进行认定。无论案涉《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对于福建六建集团承包的工程是否有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多少,一审法院均应予以查明,从而对广州环保工程设计院是否还需要支付工程款给福建六建集团作出处理。”并裁定:“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案号:(2019)粤0203民初1354号]。广州环保设计院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一审法院仍未就福建六建集团承包的工程是否有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查明。故本院在二审期间,去函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区分鉴定报告(2017年3月14日)中属于案涉《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所涉施工项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二审时,广州环保设计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于2020年10月9日的询问笔录里明确“如果要清楚区分合同内外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需要用图纸来对比。如果需要对这个进行明确,就需要进行补充鉴定,另外收费。”2020年11月12日,双方于均同意鉴定人出庭接受咨询提出的根据图纸进行对比确定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广州环保设计院遂向本院申请补充鉴定,并于庭后提交一份书面补充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对《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并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2000元。2020年11月18日,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本院明确本次补充鉴定的对比图纸。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回函广州环保设计院明确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2011年5月)》以及《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竣工图(2012年5月)》为准。2021年3月3日庭询时,在本院告知确定送鉴定的图纸后,福建六建集团坚持向本院申请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部分)2011年3月》与竣工图作对比鉴定,并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部分)2011年3月》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对于福建六建集团的书面申请事项与其在2021年3月3日庭询时明确的申请事项不一致的问题,福建六建集团于2021年12月3日的庭询时明确是申请对比鉴定。并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2000元。
2021年12月29日,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上册)》,鉴定结果为: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后增加的造价总计为5493191.11元(争议部分造价合计为2202798.56元,无争议部分造价合计为3290392.55元)。根据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价为9500000元,加上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后增加的造价5493191.11元,得出增减后的建安金额为14993191.11元。《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下册)》鉴定结果为审查后修改版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后增加的造价总计为2906411.32元(争议部分造价合计为2202798.56元,无争议部分造价合计为703612.76元)。根据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价为9500000元,加上修改版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后增加的造价2906411.32元,得出增减后的建安金额为12406411.32元。另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1.对于列在争议部分(手续未完善)的植草砖19882.52元,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明确通过现场勘查可以确认该增加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其余争议部分通过现场勘查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遂列在有争议部分;2.对于围墙部分的工程造价需要调整,即在增加的造价中扣除255712.32元后再加上61749.88元;3.综合楼安装及防雷工程系合同外工程191368.15元。对于鉴定意见书,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麦敏、麦应贤分别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将书面异议转交给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意见的复函》、《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下册)意见的复函》以及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上册)意见的复函》、《关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补充鉴定资料的函》。
由于双方对于鉴定意见书的争议较大,本院遂于2022年3月12日、3月13日再次组织当事人及鉴定人到庭进行询问。广州环保设计院明确,福建六建集团明确
另查明,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的工程内容记载“土建工程施工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和经业主、发包方(设计)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记载“工程设计图纸所有土建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道路等,含粗格栅井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渠及曝气沉砂池、AA0微孔曝气氧化沟、二沉池、污泥泵房、紫外线消毒渠、中水回用处理及仪表间、污泥池、脱水机房、鼓风机房、变配电间、机修仓库间、综合楼、流量计井、出水井、生物滤池除臭装置、门卫室、大门、侧门、围墙工程、厂区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施工场地围蔽、余泥清运等所有土建工程内容。”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记载“采取包工包料、包余泥外排、包施工设备及器材、包施工安全、包施工现场管理、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工程竣工验收、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现场临设、管理费、包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编写等大包干形式。”第五条第2项承包方工作记载“……(4)根据工程需要、负责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余泥清运并负责安全保卫文明施工;……(9)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及场内的用水、用电架接;……(1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回填较好的黄泥粘土或石渣,不允许回填垃圾或杂积土。”第七条第2项地基处理原则“……第(2)地基处理、基坑施工及边坡支护工作已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待勘探工作完成后施工。……(4)……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业主三方共同验收并作出记录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七条第8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载“(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发包人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和业主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和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第九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记载:“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本工程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单体数量以及综合楼增加或减少楼层的情况,由此增加或减少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执行)。经双方认可,确定本工程造价总额为:9500000元(含税价,其中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共为1300000元)”合同签订时并未附施工图纸。
2011年6月16日,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作人员王延飞将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建筑、结构部分)2011-S006两份交给福建六建集团,并签订了技术资料交接单。
在2022年1月12日的法庭询问时,广州环保设计院自认第一版施工图纸是在2011年3月制作的,用途系初始报价,但认为2011年6月1日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时的施工图与《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2011年5月)》是一致的,作为最终报价,并称无法找到3月份初始报价的相关材料。福建六建集团则认为报价的图纸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部分)2011年3月》。
2011年7月5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集团广东分公司)作为甲方与麦敏、麦应贤签订了一份《福建六建集团广东分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福建六建集团广东分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3记载:“土建工程施工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和经业主、发包方(设计)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第二条责任承包考核范围及依据2.2责任承包依据记载:“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对费用、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包干考核,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责任目标的完成。”第三条考核目标及方式:“乙方按成本包干、指标考核、奖罚对等的方式承担本工程施工责任。本工程从招投标到竣工交付使用及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成本费、税金、违约金、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3.1.1“乙方按工程含税总造价1%向甲方上缴施工管理费用。”
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了合同金额为3500000元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记载“土方基础工程施工”,第三条承包范围记载“工程设计图纸中施工用地的所有土方及基础施工工程内容。”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记载“采取包工包料、包余泥外排、包施工设备及器材、包施工安全、包施工现场管理、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工程竣工验收、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现场临设、包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编写等大包干形式。”第九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记载“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当知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有可能发生简单变更而由此发生的相应收益或损失,该收益或损失已包含在总价包干,不再调整。经双方认可,确定本工程造价总额为约3500000元(含税价,其中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共为800000元)。2.支付方式(按照月进度付款)……(2)整个土方及基础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3000000元(其中含所有工人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余下结算价作为工程质保金。(3)保修期满一年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尾款;”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9月2日出具《收据》给广州环保设计院,记载“我单位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现收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第一笔工程款3000000元。”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9月3日再次出具《收据》给广州环保设计院,记载“收到广州环保设计院交来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首期基础工程款(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福利包括在内)3000000元。”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11年9月l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汇3000000元给福建六建集团,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注明:工程款。2011年9月16日,广州环保设计院出具发票给福建六建集团,记载的工程项目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金额3000000元。”福建六建集团收到该款后,在扣除总款的5.8‰即17400元管理费后于2011年9月20日将余款2982600元汇入韶关工程项目出纳麦敏的银行账户,麦敏于2011年9月21日转账给李祉涛2000000元,转给石传松982600元,合共2982600元。
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案(2017年4月5日)的笔录记载,广州环保设计院自认案涉工程的固定价为《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9500000元及《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3500000元,合共12000000元。已付工程款12225000元。而福建六建集团认为只收到工程款9225000元(12225000元-3000000元,不含广州环保设计院依据《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支付的3000000元)。
二审庭询时,广州环保设计院确认该3000000元的工程款是支付《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款项。
2012年7月13日,王延飞与麦敏签订一份《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记载“……5.综合楼①综合楼水电(具体工程量计于图纸)②综合楼玻璃(原设计6厘米普通玻璃,现为6+6A+6中空玻璃共130㎡)③综合楼厨房内墙体瓷砖(200400规格共95㎡)④综合楼三层出平台门12002100规格木门改为防偷不锈钢门一樘⑤木骨架石膏板(表面扇灰)封包独立厕所露出排水管20㎡……10.碎石回填量:6528.75立方米。”
2012年4月16日,福建六建集团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出具《验收通知函》,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员工王延飞于2012年4月17日签收。2012年6月23日,福建六建集团整改后,再次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出具《验收通知函》,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员工王延飞于2012年6月24日签收。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12年5月制作完成竣工图。广州环保设计院于2022年1月24日的庭询时确认案涉工程福建六建集团已于2012年7月移交给广州环保设计院。
2020年11月6日,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BT)工程结算审核价》,中标价29157416.48元,结算审核价为21090486.86元。其中,建筑工程审核总价11795324.15元,安装工程3203973.02元,签证部分431427.44元,主要设备费5659762.25元。
广州环保设计院系于2015年1月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遂移送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
二审询问时,广州环保设计院、福建六建集团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对鉴定费问题予以处理。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与本院事实认定不一致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将围绕广州环保设计院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广州环保设计院是否拖欠福建六建集团工程款及利息;二、福建六建集团应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三、鉴定费的负担。
一、关于广州环保设计院是否拖欠福建六建集团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论述如下:
(一)关于《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的效力问题。“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挂靠的一方通常是自然人,被挂靠的一方就是以其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所谓的“内部承包”,系由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任命或聘任挂靠的自然人为其职员,并委以职务,然后由该个人与企业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承包者”承担该项目的人、财、物、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由发包者负责处理“对外事务”,并在此基础上收取“内部承包管理费”。本案中,福建六建集团与广州环保设计院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后,即由福建六建集团授权福建六建集团广东分公司与麦敏、麦应贤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福建六建集团与麦敏、麦应贤符合“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麦敏、麦应贤借用福建六建集团的名义与广州环保设计院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依法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对于《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效力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案涉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方式,约定总工程价款为9500000元。案涉工程虽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故应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因一审法院在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仍采纳原一审法院允许福建六建集团申请对全部建设工程按定额进行造价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与前述司法解释不符,况且福建六建集团于2011年7月23日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仅是要求对于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非全部工程均据实结算,故一审法院采纳对于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的工程造价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诉讼过程中,本院遂在本案中依据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至于如何确定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鉴定的问题。福建六建集团认为鉴定意见(上册)鉴定注意事项的第(三)(五)(六)(七)(八)(二十六)项工程项目在竣工图里均有显示,并已实际发生,但鉴定机构却以施工图缺页、缺少说明,无法与竣工图对比,无法对比出是否属于增加的合同外工程为由,不予计算,与实际相差甚远,说明对比鉴定的方法造成鉴定结果不客观、不准确。对此,本院认为,图纸对比鉴定是经鉴定人出庭明确,双方在二审庭询时中均同意通过图纸对比进行确定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所进行,故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合同外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上、下册)》,鉴定方法并无不当。
(三)关于采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上册)》(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上册)还是《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下册)》(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下册)的问题。鉴于施工图系福建六建集团在2011年6月1日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时的报价图纸,虽然《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的工程内容记载“土建工程施工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和经业主、发包方(设计)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但考虑到修改版施工图于《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合同签订前就已出图,广州环保设计院却于2011年6月16日即签订合同后才将修改版施工图送达给福建六建集团,导致福建六建集团签订合同时的报价仍按照施工图进行报价,而两版施工图之间的工程量相差较大。故本院确认采纳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本案的工程造价,即采纳鉴定意见上册的鉴定意见。
(四)对于鉴定意见上册的意见,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异议,本院也已将双方对于鉴定意见上册提出的异议转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针对双方就鉴定意见上册提出的异议回复后,本院再次组织当事人于2022年3月13日就鉴定意见上册仍有异议的部分,与鉴定人一起进行释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1.福建六建集团仍有异议的部分:
(1)土方回填。福建六建集团该异议系针对鉴定意见上册争议部分第317页现场签证单(编号017,手续未完善)提出的异议,福建六建集团认为土方回填的单价应按照粘土的单价予以计算,运距应按照7公里计算,故鉴定机构少计了1632373.23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现场签证单(编号017,手续未完善)是福建六建集团单方制作,故该费用不应予以计算。对于回填的土方性质及运距,广州环保设计院同意鉴定机构的计算方式。鉴定机构认为因该工程签证单手续未完善,遂将该工程列入争议部分。由于施工图与竣工图存在标高差,鉴定机构明确需要土方回填。至于土方回填的金额是按照现场签证单(编号017,手续未完善)记载的回填土方“外购土”的单价按照合同工期韶关信息价的平均值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对于运距,现有鉴定资料未有运距的相关说明,而福建六建集团又未能提供相关鉴定资料,故运距按照1公里计算。经计算,土方回填的工程造价为1666153.8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土方回填属于《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中的三通一平工程。但福建六建集团据以报价的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标高为52.1米,实际施工所按照的修改版施工图的标高以及竣工图的标高均为54.3米,鉴定机构到庭明确如果存在标高差确实需要产生土方回填的工程项目,而土方回填又是属于三通一平的工程范围。福建六建集团2011年7月23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陈述的该项目三通一平不具备,由此增加了许多合同外工程量的内容,以及福建六建集团在2012年8月20日送交给广州环保设计院的《工程结算书》亦含有现场签证单(编号017)等证据,也能相互印证,故本院根据现有的材料支持土方回填的工程造价1666153.8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
(2)土方处理方案。福建六建集团认为鉴定机构漏计该项工程造价1425676.67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鉴定机构计算了施工图里没有的渣石垫层换填,故无需重复计算。鉴定机构认为首先本次鉴定资料中没有土方处理方案,其次,福建六建集团提出的土方处理是根据设计说明施工,该设计说明只是图纸的说明,并不是方案,福建六建集团提出的图纸换填说明也已在鉴定意见上册图纸对比中予以计算。对此,本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存在土方处理方案,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其该土方处理方案系依据原一审据实结算的鉴定意见予以计算,故本院不予采纳。
(3)碎石回填。福建六建集团认为鉴定意见上册漏计碎石回填的工程造价907496.25元,并提供了广州环保设计院现场员工王延飞签名确认的《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予以佐证,并明确碎石回填量6528.75m3,按照垫层的单价予以计算。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仅记载工程量,未注明用途,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若存在,认可鉴定机构的计算金额,不认可福建六建集团的计算金额。鉴定机构认为碎石回填的工程造价未在鉴定意见中予以计算,是否计算由法院决定。经计算,碎石回填的金额为636739.4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该金额系按照《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记载的碎石回填量及回填的单价计算,并非按照垫层的单位予以计算。由于该工程签证单手续未完善,遂将该工程签证单列入争议部分,对此,本院认为,广州环保设计院现场员工签名确认的《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里面记载了碎石回填增加的工程量,因此,本院确认该碎石回填的工程量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由于鉴定机构亦明确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上册未予计算,故本院予以增加,增加的金额为鉴定机构计算的金额636739.4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福建六建集团认为应按照垫层的单价予以计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打拉森桩。福建六建集团该异议针对的是争议部分第317页第7项的内容,对应现场签证单014(手续未完善),并补充提交了现场图片,认为应按照打桩机的价格予以计算,故鉴定机构少计了128215.80元,鉴定机构按照挖掘机的单价计算在争议部分存在不当。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图片是长臂挖机替换了钻头,而且无法确认是现场的图片。鉴定机构认为由于现场签证单(编号014)手续未完善,故列入鉴定意见争议部分,而且从图片显示,只是挖掘机替换了钻头。对此,本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该项工程造价仅提供了现场签证单(编号014,手续未完善)及图片,由于图片无法确认是否是案涉工程现场的图片,仅凭福建六建集团单方制作的现场签证单(编号014,手续未完善),无法证实该工程造价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造价,因此,本院对于该工程不予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
(5)新安装变压器。福建六建集团认为现场有实物证实福建六建集团安装了变压器,故鉴定意见漏计了工程造价136937.89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收据收款的项目注明的是临时接电费,即供电局通电的费用,并不能证明是安装变压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该费用合同没有约定由谁负担,但福建六建集团之前一直均没有主张该笔费用,足以证明其原本亦没有打算要求广州环保设计院负担,至于该费用由谁负担,由法院决定。鉴定机构认为,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料,而且鉴定范围是图纸与图纸对比,图纸和签证单上均没有反映安装变压器的内容。对此,本院认为,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广东电网韶关供电局收款收据,均无法证实福建六建集团购买了新变压器的事实,其提交的票据仅能证明产生通电费16000元,而《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第2条承包工作第(9)项约定:“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及场地内的用水、用电架接。”,故临时接电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福建六建集团主张在工程造价中增加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6)现场降水工程。福建六建集团认为该工程在编号为018的工程现场签证单有显示。广州环保设计院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8)只说明了降水是250米,没有具体说明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对应的工程量。对此,本院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8)没有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认可,仅根据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8)记载“施工现场原地面标高过低(原为鱼塘),为方便现场施工,故须施工降水250米”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明福建六建集团主张的现场降水工程造价43522.5元,故对于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该工程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本院不予支持。
(7)各水池外墙油漆。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施工图没有该项工程,竣工图有,故鉴定机构漏计了各水池外墙油漆工程造价83800元。广州环保设计院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认为施工图目录有水池建筑说明,所以无法确定施工图中水池建筑说明是否包含了各水池外墙油漆这一项,故无法计算。对此,本院认同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于无法确定该项工程是否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故对于福建六建集团要求在工程造价中增加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8)各单体水地预埋管安装。福建六建集团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土建内容,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工程结算书及二审提交的图片可以证实。广州环保设计院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另外,该工程属于合同内工程。鉴定机构认为结算书中针对该项的内容没有各方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工程量。对此,本院认为,工程结算书系福建六建集团单方制作的,广州环保设计院并未予以确认。对于图片,也无法证明系案涉工程。故仅根据工程结算书及图片,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实各单体水地预埋管安装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故福建六建集团认为鉴定机构漏计该项工程,本院不予支持。
(9)级配砂石承载力检测费与大型机械进场费。福建六建集团主张级配砂石须做承载力检测费,认为其在二审提交的图片可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发生,鉴定机构漏计了该笔工程款100000元。另外,福建六建集团认为大型机械进场费25000元系做承载力检测必须发生的大型机械进场配合费。广州环保设计院则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另外,广州环保设计院还认为该检测不应当由福建六建集团做,按照规定该项检测是建设单位的职责,所以相关的委托及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鉴定机构认为级配砂石承载力检测费及大型机械进场费没有相关鉴定资料。对此,本院认为,仅凭福建六建集团二审提交的图片,无法证实级配砂石承载力检测费与大型机械进场费是由福建六建集团支付,故其主张增加该笔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10)规费。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按照规定防洪费等规费应予计取,故鉴定机构漏计250000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从完税证明上看,无法证明是用于案涉项目。鉴定机构认为要有相关票据才能计算,从福建六建集团提交的7张完税证明,涉及可以计算的规费只有防洪费,但无法判断是否是案涉工程。对此,本院认为,仅凭完税证无法证明是缴纳案涉工程的防洪费,故本院对于福建六建集团主张的该项规费不予支持。
(11)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福建六建集团认为该工程不属于土建工程,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二审提交的图片以及一审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可以予以佐证。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该工程不属于合同内工程,系其另外聘请人员进行施工并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施工合同。经鉴定机构确认,该两份合同没有涉及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广州环保设计院也认可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系由其另外聘请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鉴定机构认为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并不包括在合同内,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据实确认的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造价为191368.15元。福建六建集团同意按照这个价格确认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对此,本院认为,《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第5项第①款明确记载增加的工程项目有“综合楼水电”,故福建六建集团要求增加综合楼水电安装工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防雷工程,二审庭询时,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防雷工程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属于建筑物分部分项工程。其又未能提供防雷工程由他人施工的证据,故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计算防雷工程的工程造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工程造价的金额,由于该工程属于合同外工程,故本院采纳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据实结算的工程造价191368.15元作为增加的工程造价。
(12)综合楼轻钢雨棚。福建六建集团上诉认为施工图没有该项目,故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应增加计算工程造价20150.32元。广州环保设计院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20)第1点轻钢雨棚,在施工图与竣工图均有体现,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造价,本次鉴定不予计算。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亦当场在施工图与竣工图中指出轻钢雨棚。对此,本院认为,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证时当庭指出施工图上存在轻钢雨棚,故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该工程为合同外的工程并要求予以增加,本院不予支持。
(13)综合楼厨房、厕所贴瓷片、装不锈钢门、中空玻璃、木骨架石膏板封包独立厕所露出排水管等。福建六建集团在二审庭询时明确该项目漏计的金额为83862元(58862元+25000元),该金额对应的是《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第5项第2—5点(其中第3、4、5点对应工程结算书第8页第21、22、24项)、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第203页46、48、49项,并认为施工图无前述七项项目,故前述七项项目属于增加的工程量,其中四项有广州环保设计院工地代表王延飞签名的《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予以证明。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工程结算书是福建六建集团单方制作,广州环保设计院不予以可,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涉及的三项工程,是在合同范围内,不属于合同外工程量。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机构于2022年1月22日回复福建六建集团补充鉴定资料的函有重新计算《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第5项第2—5点的工程造价,金额为29161.65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对于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第203页第46、48、49项,是根据当时的委托内容和当时的鉴定资料计算,因当时的委托事项是据实计算,所以只要竣工图有的,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就可以予以计算,但,无法判断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第203页46、48、49项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第5项第2—5点所涉的项目,因有王延飞签名确认属于增加的工程量,故应予以计算。对于工程造价,广州环保设计院、福建六建集团均认可鉴定机构确认的29161.65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计算工程造价时予以增加。对于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第203页46、48、49项,目前证据无法证实系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故本院不予以增加。
(14)紫外线消毒渠遮阳棚。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施工图无该项目,竣工图有,并认为根据土建设计变更(六)变更内容第2点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消毒池简易遮阳棚属于工程变更的内容,故该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量,鉴定机构未予计算,漏计19944.36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消毒池遮阳棚在3份图纸里均有设计,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内容,土建设计变更(六)变更内容第2点只是补充做法,并不是增加内容。鉴定机构认为3份图纸均有消毒池遮阳棚的说明,修改版施工图和竣工图均是土建二次定制安装,施工图描述的是后期制作安装,所以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内容,土建设计变更(六)变更内容第2点描述的是补充消毒池遮阳做法,并未说明是新增。对此,本院认为,施工图与竣工图均有消毒池遮阳棚内容,故该项工程不属于合同外的工程,本院不予计算。
(15)手续完善的签证工程。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手续完善的签证经多方确认,故应全部予以计算,鉴定机构少计508262.37元。少计的金额福建六建集团明确以二审庭询确认的603037.84元为准,该金额是按照2017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书计算的手续完善签证工程总造价1023632.08元扣除鉴定意见上册计算的420594.24元。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鉴定机构将手续完善的签证金额420594.24元计算在无争议部分,该部份签证均是广州环保设计院与建设单位的签证,并非是广州环保设计院向福建六建集团签证的工程,故不应予以计算,应在无争议部分予以扣除。鉴定机构认为手续完善的签证工程确实为建设单位与广州环保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已计算在鉴定意见上册无争议部分的金额为420594.24元。对此,本院认为,手续完善的签证是广州环保设计院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签证,并非是广州环保设计院与福建六建集团之间的签证,故福建六建集团以建设单位出具给广州环保设计院的手续完善的签证主张增加工程造价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将建设单位与广州环保设计院的签证单工程款列入无争议部分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扣除。
(16)不锈钢栏杆、种草皮、除草、挖耕土、PVC管、围墙加高、围墙之外的回填土方。福建六建集团认为施工图没有该项目,属增加的工程量,有《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予以佐证。二审庭询时,经本院询问福建六建集团对前述工程量是否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福建六建集团明确土建设计变更(六)变更内容第1点可以证明种草皮,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及《土建工程增加工程量》第6项可以证明围墙加高,工程签证单(编号015)及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可以证明围墙之外的回填土方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对于围墙之外的回填土方虽然有签证单,但是该签证单是福建六建集团单方制作,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是真实的,但是否实际施工,福建六建集团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鉴定机构认为围墙加高、PVC管的工程签证单手续未完善,但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表可予以计算,故列入无争议部分。种草皮在鉴定意见上册第7页第十三项有认定,内容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1)的第7点增加台湾草皮,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20)的第2点增加小叶女贞球。根据竣工图的绿化平面布置图,已有台湾草皮、小叶女贞球的做法和工程量。因此,工程现场签证单的增加台湾草皮与增加小叶女贞球,和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增加的绿化部分重复,本鉴定不予计算工程现场签证单中的增加台湾草皮和增加小叶女贞球。”至于围墙回填土在鉴定意见上册第317页序号10,列为争议事项,造价为39156.07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因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5)手续未完善,而根据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可以认定该项目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造价为37682.36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不锈栏杆、除草和挖耕土没有相关鉴定资料。福建六建集团表示对于鉴定机构关于围墙加高、PVC管的认定没有意见。对于围墙回填土的工程量没有意见,单价有意见,应按照2011年第4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厂商价格信息》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围墙加高、PVC管的工程造价,因已列入鉴定意见上册无争议部分,本院不再调整。关于种草皮工程,因已在图纸对比中予以计算,故鉴定机构不再计算工程现场签证单增加的台湾草皮与小叶女贞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对于围墙回填土,因广州环保设计院认可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的内容,且鉴定机构亦认可该工程为合同外的工程,故本院采纳鉴定机构依据土建设计变更(五)变更内容第3点计算的围墙回填土工程造价37682.36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费、税金等),并在总工程造价中予以增加。对于不锈钢栏杆、除草和挖耕土,福建六建集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系合同外工程,故本院不予增加。
2.广州环保设计院仍有异议的部分:
(1)篮球场、污泥斗。广州环保设计院认为该部分工程是合同内工程,但在竣工图中没有图示,且没有施工建设,鉴定机构应计算该部分工程造价并在鉴定意见上册中扣除。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鉴定资料,篮球场不属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即使竣工图没有,也不应该扣除。施工图的平面示意图没有找到污泥斗的相关说明,广州环保设计院亦确认无法找到污泥斗的相关说明。对此,本院认为,对于鉴定机构的解释,本院予以认同,广州环保设计院无法证明篮球场、污泥斗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项目,故其据此为由认为福建六建集团没有施工篮球场、污泥斗项目,而应扣除该部分工程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
(2)绿化部分。广州环保设计院针对鉴定意见上册无争议部分第12页绿化部分工程造价431668.33元提出异议,认为该部分图纸是一样的,不存在变化,故不存在增加工程量,应予扣除。鉴定机构认为施工图没有绿化平面布置图,只有总平面图有绿化图例,且未有具体做法,而且合同的工程内容也说明土建工程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和经业主、发包方(设计)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也是需要按图施工,故不应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约定的是按图施工,施工图没有绿化平面布置图,只有总平面图有绿化图例,且未有具体做法,故鉴定机构认定该部分工程不应在无争议部分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另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列在争议部分(手续未完善)的植草砖19882.52元通过现场勘查可以确认该增加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本院在本案工程造价中予以增加。对于围墙部分的工程造价因鉴定机构明确施工图和竣工图基础换填是一样的,所以施工图与竣工图围墙对比不存在差异,故要在鉴定意见(上册)扣除围墙大门对比的金额255712.32元。
综上,本院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4695073.87元(9500000元+无争议部分3290392.55元+土方回填1666153.8元+碎石回填636739.4元+综合楼防雷及水电安装工程造价为191368.15元+综合楼厨房、厕所贴瓷片、装不锈钢门、中空玻璃、木骨架石膏板封包独立厕所露出排水管29161.65元-广州环保设计院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签证单420594.24元+围墙回填土37682.36元+植草砖19882.52元-围墙大门255712.32元)。
(三)关于已付工程款的问题。广州环保设计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已付工程款为9225000元并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且广州环保设计院亦确认于2011年9月l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汇给福建六建集团的3000000元是支付2011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污水处理首期土方基础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款项,故本院不将该3000000元认定为广州环保设计院支付案涉《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的工程款。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中,结合福建六建集团向广州环保设计院发出的《验收通知函》及广州环保设计院自认的案涉工程交付时间,本院认定本案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虽然本案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案涉工程交付后,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的责任不在于福建六建集团,鉴于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7月交付,福建六建集团亦于2012年8月20日向广州环保设计院送达了工程结算书,故福建六建集团主张自2012年11月10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进行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又鉴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导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被取消,故本案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广州环保设计院仍拖欠福建六建集团工程款5470073.87元(14695073.87元-9225000元)及利息。至于福建六建集团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声明,明确广州环保设计院拖欠福建六建集团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麦敏、麦应贤,系福建六建集团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关于广州环保设计院本诉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7月交付,广州环保设计院应自案涉工程交付时起就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于2015年1月9日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广州环保设计院主张其于2013年1月9日向福建六建集团发出函件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讼时效中断,应从2013年1月9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福建六建集团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没有收到广州环保设计院发出的函件,广州环保设计院亦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环保设计院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鉴定费的负担问题。由于《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1年6月1日)约定了固定价,福建六建集团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对福建六建集团承建的韶关市乌泥角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土建工程及部分安装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据实进行评估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145200元由其自行负担。因本院最终采纳补充鉴定意见(上册)的鉴定结论,故补充鉴定的鉴定费用184000元,由广州环保设计院负担,福建六建集团已向鉴定机构支付的92000元,广州环保设计院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广州环保设计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470073.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麦敏、麦应贤;
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充鉴定费92000元给麦敏、麦应贤。
四、驳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9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35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89332.62元。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6649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683.6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8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30689.24元,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7784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0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茜
审判员 毛文芳
审判员 梁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