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291号
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回龙路增沙街2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斌,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666号。
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