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仲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0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仲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联边彭上大元路5号108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迴龙路增沙街2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仲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仲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驳回环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环境公司向其司支付违约金50671.4元;环境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仲道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设计服务费用结算金额是28.57万元与事实不符。1.一审法院混淆了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在(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案中,仲道公司主张的28.57万元是进度款而非结算款,本案中一审判决涉案协议解除,对已履行的合同义务部分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进行结算,查明事实不清。2.仲道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部分设计服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根据协议约定,设计费应为50.6714万元。(二)一审法院未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判决的违约金过低。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仲道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入,完成了8个村庄示范村的设计工作,工程后期竣工部分才有利润,环境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导致仲道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至今环境公司还未退还已从业主方取得的工程设计款,对比环境公司在总体设计费中所占的巨大份额,对仲道公司也极不公平。 环境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无论是预付款还是进度款,都是环境公司为涉案项目已经支出的款项。一审时仲道公司明确声明按照(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判决认定的工作量为准,该司的上诉理由推翻了其一审的声明。(二)涉案合同结算后,证明环境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超过了仲道公司实际的工程量,前案中环境公司还承担了70107元的违约金,加上本案一审判决的28570元,总数高达十万元,在双方结算款仅28万多的情况下,违约金金额已超过结算总额的30%,而且仲道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司的实际损失。 环境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环境公司与仲道公司签署的《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2.仲道公司返还环境公司多支付的服务费用424807元;3.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286500元为本金,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为132649.5元),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8650元(服务协议余额10%);4.本案诉讼费由仲道公司承担。 仲道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环境公司***公司支付人力资源和技术咨询费770965元;2.环境公司***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77096.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环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环境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仲道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约定,甲方就主设计合同中“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设计”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委托事项如下:1.1设计范围。1)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协调下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资料收集及编制的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2)乙方协助业主提供关于本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方案报批、工程证所需的方案、图纸、效果图等技术资料、协助甲方施工图备案;3)乙方协助甲方编制方案设计及参与业主交流;4)乙方协助甲方编制初步设计(配合参与专家评审,并保证工程范围内各专业的过审工作);5)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施工图绘制;6)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效果图制作(按业主及甲方要求制作);7)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施工全过程技术服务及施工图变更。1.2设计内容。甲方指定本项目村庄范围内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精品村或示范村方案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效果图、相关设计图、方案文本等;2.精品村或示范村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总图、竖向、种植设计、园路、场地和园林小品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等;3.精品村或示范村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总图、竖向、种植设计、园路、场地和园林小品设计、施工图等;4.普通新农村方案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效果图、相关设计图、方案文本等;5.普通新农村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总图、竖向、种植设计、园路、场地和园林小品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等;6.普通新农村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如总图、竖向、种植设计、园路、场地和园林小品设计、施工图等;7.结构设计;8.道路设计;9.给排水设计;10.电气设计;11.概算文件、成本核算……合同第三条工期要求约定,3.1设计总工期为730天(日历日);工期从本合同签订后次日开始计算,工期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设计工作内容,与项目设计主合同及甲方一致。合同第四条乙方提交成果要求约定,4.1乙方应提供的成果资料,1)协助建设方提供申报资料及相关附属文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2)设计方案:设计要求见【1.5】条规定,同时需及时提供满足当地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立项所需的平面图及相关设计文件、造价资料;3)规划报建资料:编制符合当地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规划参数规整、规划方案册等需符合主管部门要求;4)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需满足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深度和内容要求,并负责配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并取得合格的评审意见及批复;5)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加工及施工预算编制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材料设备表,最终图纸提交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图中心审图合格的图纸,审图中心审图的过程由建设方负责,设计方协助;6)专家及主管部门评审:负责设计周期及施工周期内,工程设计评审及研讨的设计相关内容;7)图纸修改:如业主有图纸修改修订要求,需及时满足业主相关修改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先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达施工图深度)供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和概预算将根据实际情况反馈现场与图纸不符的信息,乙方完善施工图,出一版最终的施工蓝图;8)电子文件:应将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电子档统一归档,刻录光碟后提交甲方留底……;4.2设计成果提交时间,所有设计成果的提交均应符合与业主约定的时间及甲乙双方《作业时限确认表》为准,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交付,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第八条咨询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约定,8.1咨询服务费标准,本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分工程一类费用暂定基础为24700.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经双方协商,乙方的总人力资源和技术咨询费取费标准为国家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标准》(2002)的25%,其中专业系数按l.0、复杂系数按1.15、附加系数按1.05取值。设计费暂定金额为237.00万元,技术服务费的结算以实际双方认可的设计工作量为准,项目的工程费用以实际晒施工蓝图的财政结算金额为准。除协议另有规定,该费用已包括了为完成本协议工作内容所需的劳务、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相关全部费用,以及协议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8.2费用支付方式,8.2.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取得发包方预付款十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总额的15%合同款;8.2.2初步设计阶段支付额为设计费总额的30%,根据项目进展,乙方按实际已通过初步设计评审的作业比例(含已开工工程作业比例),每季度向甲方申请支付设计款,甲方确认工作量后,在取得发包方相应设计款十五天内按比例支付;8.2.3施工图阶段支付额为设计费总额的45%。根据项目进展,乙方按实际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作业比例(含已开工工程作业比例),每季度向甲方申请支付设计款,甲方确认工作量后,在取得发包方相应设计款十五天内按比例支付;8.2.4设计费总数按实际总工程量的结算额计算,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在取得发包方相应设计款十五天内支付剩余设计费。若前面已付款数超出实际设计费总数,则乙方返还超出款项至甲方。注:(1)乙方每次申请支付设计费应提供等额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2)因PPP项目公司或政府方对本项目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工程费用需变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12.1协议履行期限内,非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若一方要求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12.2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交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成果所处阶段咨询服务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咨询服务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2.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2.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第十三条工程终止/合同终止约定,……13.4**、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职责引起本合同终止,违约方需支付合同余额的10%给对方作为赔偿……13.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约定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环境公司与仲道公司分别在合同落款处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合同附件一为项目主设计合同;附件二为设计依据;附件三为乙方基本设计范围包括:景观硬景设计、主次入口设计、景观小品、车道铺砌设计、人行道设计、水景设计、围墙设计、岗亭设计、景观设备品等的选用及配置、景观软景设计、架空层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配电设计、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和分布位置、小型景观构筑物的专业结构图、其他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设计的技术服务;乙方服务不包括范围:建筑及室内设计、或与大楼建筑相连之有盖通道之设计(由建筑师或其他设计单位提供)、建筑架空层的墙面和天花、标志设计、雕塑品及艺术品设计、标识设计、专业艺术之模型制造、钢结构跨度超过8米的构筑物、过车钢结构桥、钢筋混凝土桥跨度超过5米、挡土墙挡土高度超过5米、防洪堤及水利设施、景观预算书及景观竣工图、《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工作。上述合同签订后,环境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公司支付款355500元。 2020年6月26日,环境公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收到仲道公司2020年6月23日发的《请款联系函》。根据与仲道公司签订的《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原定35个村的新农村总投资为24700万元(折算设计费237万元,其中预付款15%、初设计阶段30%、施工图45%、竣工图10%),环境公司已按237万元的设计费基数支付15%预付款35.55万元。现根据仲道公司的请款函,已开展工作的7个村的部分设计成果,其中4个村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投资估算2750万元,3个村完成初步设计投资估算3050万元,已完成的总投资在5800万左右,本次合计申请进度款28.57万元。目前政府方因政绩考核硬性指标的需要,正筹划新农村建设内容重大调整,计划削减新农村建设内容,预计将原定的35个村的新农村建设削减至8个,总投资从原《PPP项目初步合同》的24700万元削减至不超过5800万元,最终资金调配预计在8月底将有明确的红头文件答复……鉴于目前新农村建设资金重大调整事项将要定调,若按政府计划的将新农村建设投资削减至5800万元,则按此投资额折算所有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调整后设计费总额按协议中国家收费标准的25%,其中专业系数1.0、复杂系数1.15、附加系数1.05的取值计算为56.38万元。根据协议要求计算预付款为56.38×15%=8.46万元,本次仲道公司申请的进度款计算为2750/5800×56.38×75%=20.05万元,3050/5800×56.38×30%=8.89万元;总计应收款为:8.46+20.05+8.89=37.40万元。环境公司现已预付仲道公司35.55万元,***公司现阶段请款28.57万元,则“预付款+现阶段请款=35.55+28.57=64.12万元>调整后应付设计费总额37.40万元”……。 2020年10月30日,环境公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为关于催促仲道公司重新开展云安PPP项目设计工作的联系函,载明根据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的复函》(2020.08.28),现优先实施8个村委(******、都杨镇榃容村、六都镇大庆村、镇安镇河西村、石城镇留洞村、石城镇***、******、***云磴村)的新农村工作,并将新农村总投资控制在5900万元内。根据PPP办的会议精神,2020年12月30日前要完成8个村委的新农村施工图设计及蓝图送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7.2条约定的内容,仲道公司应派出满足现场工作进度需要的技术人员驻场负责技术支持和工作联络,并在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清单所有工作内容;若拒绝配合工作,环境公司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上述合同并追究仲道公司的违约责任。 2020年11月3日,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题为关于重新开展云安PPP项目设计工作的复函,载明:一、双方合作项目工作的停滞,系环境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造成,双方的合同签订后,仲道公司依约开展人力资源支持和设计工作,已经完成了7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和3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工作。2020年1月,仲道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环境公司支付已经完成工作的进度款,环境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在环境公司足额***公司支付已经完成工作的进度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可以重新开展项目以下阶段工作的合作,但因环境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延迟,设计工作成果交付时间相应顺延。二、双方合作项目工作的停滞,系因项目现场实际进展情况造成。1.双方协议签订后,仲道公司一直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合项目开展工作,受新冠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起,云安区PPP项目全面停止,包括施工队伍、项目人员等已经全部撤出了项目现场。至今为止,仲道公司尚未收到政府、环境公司或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任何通知,要求现场重新开展工作……2.……环境公司在今年以来,未通过任何口头或文件安排具体环节的配合工作,仲道公司现场人员也与环境公司人员联系沟通,未获肯定性答复。环境公司突然通过《工作联系单》要求仲道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清单的工作,忽略设计工作进行的条件和现场情况,明显不符合双方的合作习惯,也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系故意制造双方协议继续履行的困难,刻意造成仲道公司违约的假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环境公司在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民事诉讼中,提交《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的复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双方合作的项目总投资预算发生了变更,并因此主张双方的设计费用需要作出调整。仲道公司认为,设计费用属于协议签订和履行的基础,该费用的变化,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的情势变更,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实质的影响。另外,据仲道公司了解,环境公司也未与发包方就该事宜取得一致处理意见。综合以上情况,在该费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贸然继续履约行为均不妥当,也没有依据。因此,双方需要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对情势变更后合同的继续履行事宜进行协商,待取得合意后,仲道公司愿意继续开展合作事宜。 2020年11月9日,环境公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为关于催促仲道公司重新开展云安PPP项目设计工作的复函回复,载明2019年8月20日环境公司已发邮件要求仲道公司派人驻场设计并发了《2019年下半年实施设计》要求仲道公司按时间节点,最晚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大庆村、***、河西村、***、***、***共计6个村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但至今仍有大庆村、***、河西村、云磴村共4个村未出施工图,其中***已施工完成,却因无施工图导致项目无法竣工结算,***、***已经进行到施工扫尾阶段,仲道公司也没派人到现场配合设计变更等工作。环境公司在该函中附2019年下半年新农村实施计划邮件截图及计划表格。 2020年11月13日,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题为关于环境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的复函,载明本次项目因各种原因导致今天局面,双方的互相指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精神,仲道公司愿意就双方《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事宜与环境公司进行协商,取得合意后,双方按照新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 2021年3月3日,环境公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仲道公司务必于2021年3月8日前完成附件需完成作业内容,若不按时完成修改,环境公司将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环境公司将直接在仲道公司合同费用中扣除;同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务必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未完成的设计作业,否则环境公司将视仲道公司单方违约,并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追究仲道公司的违约责任。仲道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签收上述联系函。 2021年3月18日,环境公司***公司发出《关于终止新农村设计合同并进入设计费结算的联系函》,载明上述合同签订、付款及函件内容,并声明鉴于设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仲道公司所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及时效上均不能满足项目进展的需要,严重影响环境公司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服务目的,耽误云安PPP项目的实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环境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十三条工程终止/合同终止的约定,依法***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保留追究仲道公司违约的责任;根据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表1-3)计算得仲道公司合同期内的实际设计产值为28.65万元,而环境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已支付设计预付款35.55万元,因此仲道公司应还环境公司设计费35.55-28.65=6.90万元;为了使双方更好的合作,请仲道公司收到本联系函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晚于2021年3月25日)回函答复合同解除终止及设计费结算事宜,并请仲道公司收到本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退还设计费6.90万元到环境公司银行账户。该函附表1**项目实施内容及进展;附表2**新农村各子项各阶段设计费分配计算;附表3**设计单位各子项各阶段实际产值计算,环境公司根据该表主***公司实际已提交的设计服务费合计金额为28.65万元。仲道公司确认收到该函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 另查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仲道公司与被告环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除查明上述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及内容、环境公司已支付预付款35.55万元等事实外,还查明了以下事实:2019年12月18日,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发送确认书,要求环境公司对其已完成的设计工作进行确认。确认书载明,仲道公司已经完成了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且其中三条村庄的施工图工作也已同步完成。该确认书上有环境公司员工伍见强签名确认。2020年1月2日,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环境公司支付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费用共计28.57万元。工作联系函载明,已完成初步设计工作的七条村庄的投资额合计5800万元(其中,六都镇大庆村1100万元、石城镇***650万元、镇安镇河西村650万元、******650万元、******850万元、石城镇留洞村1300万元、都杨镇榃容村600万元),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三条村庄的投资费用为2750万元(其中,******850万元、石城镇留洞村1300万元、都杨镇榃容村600万元),七条村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七条村的总投资额5800万元÷合同投资总额24700万元×30%×237万元(总设计费),三条村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三条村的总投资额2750万元÷合同投资总额24700万元×45%×237万元(总设计费)。2020年1月20日,环境公司收到了发包方支付的四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三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费用。后因环境公司未能按时付款,2020年6月23日,仲道公司再次向环境公司发送《请款联系函》,催促环境公司尽快支付欠款。后因环境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遂成讼。诉讼中,环境公司对仲道公司主张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及施工图阶段设计费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认为因政府对PPP项目进行调整导致预算总额减少,从而导致设计费总额发生变化,要求以新的投资总额计算设计费,并以环境公司前期已支付的多余预付款冲抵仲道公司主张的费用。环境公司主张调整后的PPP项目总投资额为5800万元,调整后的设计费为56.38万元。环境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在该案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述环境公司2020年6月26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单》;2.《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该份材料由中信环境治理(云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发送给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份证据载明:“根据2020年8月11日《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当本项目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不足,可以从新农村示范村工程调整到农村污水处理工程,优先实施8个村委(***、榃容村、大庆村、河西村、留洞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根据《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的新农村分为A、B、C三类村。A类村为***、留洞村,投资额为:850万元;B类村为大庆村、***、河西村、***、***,投资额为650万元:C类为榃容村,投资额为600万元。8个村合计投资额为5550万元。而此前方案评审阶段,4个村己发函确认的投资分配分别为:***850万元、榃容村600万元、留洞村1300万元、***650万元,其余新农村各单位均未进行方案确认。当前总体设计方案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新农村设计归属总体方案的一部分,而新农村投资分配迟迟未有明确的结论,请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8月29日前回函界定新农村将要实施的行政村名单,以及每个新农村的投资额分配,以便我司按时完成总体设计方案的编制。”3.《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的复函》。该份材料是由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8月28日发送给中信环境治理(云浮)有限公司。该份证据载明:“你公司送来《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已收悉,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回复如下:一、《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初步合同》要求实施35个新农村示范村,因农村污水投资超可研估算,现优先实施8个村委(***、榃容村、大庆村、河西村、留洞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并将新农村总投资控制在5900万元以内,其余27个村委新农村示范村移出本PPP项目。二、优先实施的8个村委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重新分配。分别是:***850万元、榃容村600万元、大庆村850万元、河西村650万元、留洞村850万元、***850万元、***650万元、***300万元。另外预留300万元作备用金,用于调配8个村委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诉讼中,环境公司确认不存在其向发包方退回预付款、初步设计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的情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一是仲道公司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是多少;二是环境公司能否以预付款抵扣本案所涉初步设计费及施工设计费;三是环境公司是否应当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道公司主张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根据《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总设计费及阶段性设计费支付标准,仲道公司主张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费共计28.57万元。环境公司要求按照调整后的总投资额计算总设计费及阶段性设计费。但环境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环境公司确认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为28.94万元(即20.05万元+8.89万元),该项费用高***公司主张的金额。由此可见,即使涉案工程的总投资额发生变化,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未发生变化,仲道公司主张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28.57万元亦未超过调整后的阶段性设计费总额,仲道公司主张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费共计28.57万元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额及设计费均为暂定价格,双方并约定“因PPP项目公司或政府方对本项目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工程费用需变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由此可见,案涉工程的设计费总额确实为可变动的价格。环境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确实可能存在超额部分。但是,根据《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8.2.4条的约定,设计费总额是按实际总工程量计算,在竣工结算后多退少补。目前,案涉工程的总投资额虽然发生变化,但案涉工程尚未竣工结算,仲道公司可获取的设计费总额无法确定,不能仅以现阶段总投资额确定设计费总额。且《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的复函》载明有300万元作为备用金,用于调配8个村委的新农村示范建设。由此可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各个村落的投资额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仲道公司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也会相应进行调整。在设计费总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环境公司是否支付了多余的预付款及超额预付款的金额均无法确定,且环境公司确认其也未曾向发包方退回超额部分的预付款及阶段性设计费,在此情况下,环境公司主张以超额部分的预付款抵扣仲道公司主张的阶段性设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若在双方结算时,因总投资额的调整导致仲道公司已收取的设计费金额超出了设计费总额,环境公司可另行***公司主张权利,该院暂不予调处。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费总额为28.57万元,环境公司对仲道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并在2020年1月20日取得了发包方支付的设计费。根据《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8.2.2条、第8.2.3条之约定,环境公司应当在确认工作量并取得发包方设计款的十五天内按比例支付设计费。现环境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环境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2月4日)起支付违约金,仲道公司要求环境公司自2020年1月15日起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仲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环境公司迟延付款所导致的损失,《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程PPP项目人力资源及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12.2条约定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该院酌情调整为违约金以28.57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故该院判决:一、被告环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道公司支付设计费28.5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5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仲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环境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159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认为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环境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设计费28.57万元及违约金。首先,双方对***公司已经完成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无异议,环境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2020.6.26)亦载明其确认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为28.94万元,该数额已是按照调整后的投资额折算,仍高***公司主张的28.57万元,因此,即使涉案工程的总投资额发生变化,但仲道公司已经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其主张的设计费不超过投资额调整后的阶段性设计费总额,一审法院对仲道公司主张的设计费28.57万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其次,……环境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应自逾期之日起***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约定清楚明晰,环境公司主张从双方争议消失之日再计算违约金,该院不予采纳。第三,……环境公司主张以预付款抵扣仲道公司主张的阶段性设计费,并无合同依据,仲道公司亦不认同,该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环境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公司支付进度款285700元及违约金,合计355807元。 关***公司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已完成的工作量及设计费用结算问题,环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仲道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工作量和结算价格进行鉴定。对此,仲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主张上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的生效判决书已经对工作量内容作出了认定,以上述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的工作量内容作为本案裁判的事实依据;如仲道公司的诉请和证据中关于工作量的内容,与生效判决认定有不一致的,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仲道公司主张上述服务协议第8.1条对金额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即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标准》(2002)的25%,其中专业系数按1.0、复杂系数按1.15、附加系数按1.05取值即可;双方的争议在于计算方式中的两个参考因素(投资额、设计费)如何认定的问题,环境公司主张按照PPP办公室改变工程造价之后的标准来计算;反之,仲道公司主张按照改变前的标准来计算,此争议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判定,无须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对此,环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主张在(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案件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确认的仲道公司提交的工作量仅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双方并没有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具体区分(初步设计阶段包含:提交概算文件、提交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阶段包含:提交初步施工图纸、提交送审稿、通过第三方图审);而本案环境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按实结算,双方需要针对仲道公司提交的工作量,结合合同要求进行具体区分,得出结算,而仲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仲道公司承认部分阶段的工作没有完成;《关于云浮市云安区整区生活污水处理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PPP项目新农村建设标准意见征询函》及其《复函》文件,对案涉项目工作总量进行了调整,并将总投资限制在5900万元内,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8.2.4(2)条的约定,仲道公司应无条件服从调整。一审法院对环境公司的上述司法鉴定申请依法不予接纳。 庭审中,环境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目前仍在施工,未与业主进行结算。环境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是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12.2条以及第13.6条的约定;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是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13.4条的约定,按其主张已完成工作量的总额286500元的10%的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环境公司与仲道公司签订的《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但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且就上述合同解除及设计费结算的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环境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效?二、双方设计费的结算问题。三、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环境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根据(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仲道公司自2019年12月18日开始要求环境公司对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三条村庄的施工图工作进行确认并支付设计费28.57万元;环境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亦确认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为28.94万元,该项费用高***公司主张的金额,环境公司已于2020年1月20日取得发包方支付的设计费,并不存在其向发包方退回预付款、初步设计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的情况。该生效判决认定根据《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8.2.2条、第8.2.3条之约定,认定环境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环境公司应当***公司支付设计费28.57万元及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2月4日)起的违约金。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及复函的内容来看,环境公司虽在联系函中多次要求仲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设计服务的义务,但对仲道公司在复函及请款等函件中要求支付已提交工作成果部分的进度款的主张未予正面处理及解决,故仲道公司对环境公司的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采取暂缓履行剩余合同义务,要求协商解决剩余合同义务履行的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环境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公司发出《关于终止新农村设计合同并进入设计费结算的联系函》主张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自该日起解除,但环境公司除提交上述多份工作联系函外,无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仲道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环境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没有合法依据。现无明确证据证明该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而仲道公司同意解除上述《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且结合双方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实际条件,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公司确认签收该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解除。 二、关于上述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的结算问题,仲道公司明确声明以(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生效判决认定的工作量为准,根据(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仲道公司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为28.57万元,环境公司对此提出的项目投资额变化等异议,在上述生效判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出,经上述生效判决审查认定“即使涉案工程的总投资额发生变化,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未发生变化,仲道公司主张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28.57万元亦未超过调整后的阶段性设计费总额”,“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费总额为28.57万元,环境公司对仲道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确认”,该案二审判决亦认定“环境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2020.6.26)亦载明其确认仲道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用总额为28.94万元,该数额已是按照调整后的投资额折算,仍高***公司主张的28.57万元”,故判令环境公司支付仲道公司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设计费合计28.57万元。现仲道公司对其已完成的工作量除上述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工作外,未主张其他已完成合同义务,而是对上述设计费用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鉴于该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用已经上述(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生效判决审查认定,应当以生效判决认定结论为准,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环境公司应付仲道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部分(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工作及三条村庄的施工图工作)的设计服务费用结算金额为28.57万元,对仲道公司反诉要求环境公司支付人力资源和技术咨询费77096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环境公司已依据(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生效判决于2021年8月10日***公司支付进度款28.57万元及违约金(合计355807元),故仲道公司应向环境公司退回已支付的预付款355500元。 三、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环境公司在存在未按期依约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18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合法依据,故环境公司主***公司逾期交付设计成果并根据合同第12.2条以及第13.6条的约定诉请要求仲道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及按其主张的已完成工作量总额28.65万元的10%计算解除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公司反诉要求环境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77096.50元,《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第13.4条约定“**、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职责引起本合同终止,违约方需支付合同余额的10%给对方作为赔偿”,现环境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单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依约应***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仲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是以其主张的环境公司未支付的服务费770965元为基数的10%计算得出,鉴***公司主张的上述服务费没有合法依据,一审法院已依法予以驳回,故仲道公司据此计算违约金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仲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合同第13.4条中约定的“合同余额的10%”的具体计算标准和依据,而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237万元确为暂定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故无法作为计算“合同余额的10%”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结算情况、环境公司已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0107元(355807元-285700元)、仲道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酌情调整为环境公司应付仲道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为以设计费结算金额28.57万元的10%计算,即2857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环境公司与仲道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人力资源与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二、仲道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公司退回预付款355500元;三、环境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违约金28570元;四、驳回环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仲道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60.47元,由环境公司负担3027.97元,由仲道公司负担6632.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140.31元,由仲道公司负担5883.18元,由环境公司负担257.13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二审庭询时,仲道公司陈述:1.违约金应当以其司完成的工程金额即50.6714万元的10%为准。2.其司主张的15%预付款与28.57万元加在一起是其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对此,环境公司陈述:其司支付预付款,只是为了不让仲道公司垫资合作而提前支付的,预付款也是要结算的,结算之后多退少补。 庭询后,仲道公司变更陈述称其司已经履行完成的部分设计服务费应为45.3417万元,上诉请求的违约金相应变更为45341.7元,并附计算表格。 (二)(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民事判决查明,2020年1月2日,仲道公司向环境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环境公司支付其已完成的七条村庄的初步设计费用、三条村庄的施工图费用共计28.57万元。工作联系函载明,已完成初步设计工作的七条村庄的投资额合计5800万元,七条村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七条村的总投资额5800万元÷合同投资总额24700万元×30%×237万元(总设计费),三条村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三条村的总投资额2750万元÷合同投资总额24700万元×45%×237万元(总设计费)。……环境公司主张调整后的PPP项目总投资额为5800万元,调整后的设计费为56.38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仲道公司应否向环境公司退回预付款355500元;(二)环境公司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关***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对应的设计服务费问题。一审时,仲道公司已经明确已完成工程量与(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案中完成的工程量一致,而且其司与环境公司关于该部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区别只在于双方对投资额和设计费的认定不同,这与双方在(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案中的争议基本相同。因此,关***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前案中已经处理。现仲道公司主***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应为50.6714万元或45.3417万元,实质上均是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而且亦无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其次,本案中环境公司与仲道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约定在甲方取得发包方预付款十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总额的15%合同款;初步设计阶段支付额为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阶段支付额为设计费总额的45%;设计费总数按实际总工程量的结算额计算,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在取得发包方相应设计款十五天内支付剩余设计费。合同签订后,环境公司即支付了预付款355500元。此后,仲道公司开展了工作,并已完成7个村的部分设计成果。因环境公司未如期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款项,仲道公司提起(2020)粤0111民初25396号案,并已经判决环境公司***公司支付该部分设计费28.57万元及违约金等。本院认为,所谓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给付的一部分价款。一般来说,是合同一方为了对方履行合同的方便,解决对方资金上的困难而先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价款,因此预付款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尽管合同履行期尚未到来,但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给付部分价款,而另一方愿意接受这种对其有利的提前履行。现因仲道公司为涉案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已经确定,而且环境公司已为此支付了工程款,故环境公司在涉案协议解除后请求仲道公司返还预付款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道公司上诉主***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应为50.6714万元或45.3417万元,并且应以此款的10%计算违约金,如上所述,因仲道公司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仲道公司还主张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过低,但其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司的实际损失,故其司主张违约金未覆盖其司的损失亦依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仲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仲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