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洋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名洋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9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中意产业园。
负责人:黄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夏,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名洋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四区3号楼7层701G室。
法定代表人:韦洪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修陈,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名洋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4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 磊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