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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腾信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腾信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以东、西安大路以南、绥中路以北万盛理想国A组团南官舍项目第15[幢]2单元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兵,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计划部长,现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鹄,男,1994年1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0幢265室。
法定代表人:罗赞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16号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腾信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航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