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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7316号
原告: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甲2号楼4层406。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0幢265室。
法定代表人:罗赞文,董事长。
原告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