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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9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0幢26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八一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9元,减半收取计3,789.50元,由上诉人上海经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