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001号
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庄桥南堍118号。
法定代表人:瞿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和。
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