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786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庄桥南堍118号。
法定代表人:瞿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亚萍,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住所地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利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39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媛
书 记 员 徐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