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786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庄桥南堍118号。
法定代表人:瞿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亚萍,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住所地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利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39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媛
书 记 员 徐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