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13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庄桥南堍118号。
法定代表人:瞿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859Y,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787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才。
被告:常州全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WN03Q5N,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4-112号。
法定代表人:戈小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全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利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2750元,由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