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279号
原告: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535047U,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蒋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玲,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峥艳,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庄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瞿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丰,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双源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