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13号
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东***堍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梁溪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116743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交纳了保全费520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520元由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