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7008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49671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东***堍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君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TJKE0T,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87-5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射阳县。
原告无锡市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君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利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君国公司、**已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利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