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藏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330财保7号 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25357787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潘家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鼎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52496H,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边坝县民族路8-3。 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成都市宏明电气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