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8106号
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绣庄村一社B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385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润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政法街社区新华街东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2QH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重庆凯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