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91民初3462号之二
原告镇江众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镇江食品商城**第****。
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楼东侧办公楼**div>
原告镇江众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众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卢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