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鄘、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鄘,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家银,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2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5357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53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通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2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