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04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4632J。
法定代表人:*家银,总经理。
***与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0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1305.63元及利息(利息以351305.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先后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企业大门紧闭,停产多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至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同,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文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