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向阳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卞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家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乡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71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350000元及利息。本案已执行到位836128.61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13871.3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