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医械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
负责人:姚红波,行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医械保健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牧野大道东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文巧。
被执行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div>
法定代表人:吴家银。
被执行人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南段火炬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玲玲。
被执行人宋亚腾,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刘洁,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宋星磊,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刘洋,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宋亚基,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时思攀,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李爱平,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赵晓炜,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div>
被执行人吴家银,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吴桂兰,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新乡市***医械保健品有限公司、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亚腾、刘洁、刘玲玲、宋星磊、刘洋、宋亚基、时思攀、***、李爱平、赵晓炜、吴家银、吴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乡市***医械保健品有限公司、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亚腾、刘洁、刘玲玲、宋星磊、刘洋、宋亚基、时思攀、***、李爱平、赵晓炜、吴家银、吴桂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三、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告知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医械保健品有限公司、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康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亚腾、刘洁、刘玲玲、宋星磊、刘洋、宋亚基、时思攀、***、李爱平、赵晓炜、吴家银、吴桂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