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润冠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
负责人:叶岷,行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润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牧野区学院路18号新星文园1号楼1层西数第6户。
法定代表人:邓汉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吴家银。
被执行人刘建保,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刘玉荣,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龙德喜,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新乡市润冠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建保、**、刘玉荣、龙德喜借款纠纷一案,(2019)豫07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217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079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4日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做了冻结扣划,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3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财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