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1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382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4841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豫G×××××号PT漫步者小型轿车一辆。2019年12月22日该车款以49046元成交,扣除本案执行费635元,剩余4841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闫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