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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62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华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2157534Q。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村委会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46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