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62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华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2157534Q。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村委会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24946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河南**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