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边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财保97号
申请人边玲,女,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家银,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河南桂祥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栗屯村村委会西郊。
法定代表人*家银,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乡市科贸圣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边玲于2018年4月25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家银所有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路富春苑小区4号3单元3-4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51)进行查封,保全限额530000元。申请人边玲以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4013900431266221)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边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家银所有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路富春苑小区4号3单元3-4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51)。
保全费3170元,由申请人边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