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0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翟笃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悦,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费瑞娟,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