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91号
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68,346.36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668,346.3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