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91号之一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7.50元,由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