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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718号之二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光村40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