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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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897号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天凝镇广业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2JW0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474343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于2023年3月9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5元,因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故诉讼费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