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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280号之一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22元,合计诉讼费4,045元,由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