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280号之一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22元,合计诉讼费4,045元,由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