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5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老街58号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602民初7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了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四川鑫枫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840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