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盛素电气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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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3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乌江商业中心二栋4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田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
原审被告:铜仁武陵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曾山。
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素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武陵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1日09时00分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26元,减半收取计20513元,由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
审判员王怡然
审判员叶恒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沈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