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环城南路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主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627执191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绪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