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土
家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烨,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7执19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绪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