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02民初101之三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淇县朝歌路**号。
法定代表人:毛敢杰,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淇县西岗镇江屯村敬老院南头。
法定代表人:葛宪法。
被申请人: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思德桥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赵芳星。
被申请人: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城南107国道路西300米(高云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申请人:杜文君,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葛宪法,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杜桂红,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崔艮海,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苏清兰,女,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王红民,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王秀峰,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赵芳星,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崔银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杜文君、葛宪法、杜桂红、崔艮海、***、苏清兰、王红民、王海涛、王秀峰、赵芳星、崔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豫0602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908565.13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杜文君、葛宪法、杜桂红、崔艮海、***、苏清兰、王红民、王海涛、王秀峰、赵芳星、崔银成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杜文君、葛宪法、杜桂红、崔艮海、***、苏清兰、王红民、王海涛、王秀峰、赵芳星、崔银成银行账户存款27908565.13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戚秀丽
人民陪审员  孙兆瑞
人民陪审员  李双全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