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某某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西岗镇江屯村敬老院南头。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思德桥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星。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城南107国道路西300米(高云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负责人。
上诉人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星、***因与被上诉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星、***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壁赛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壁市朝歌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