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03执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57603971(2-3)。
法定代表人:安耀篪,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5834877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已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豫1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豫1324民破1-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郑州邵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翟学超为负责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上述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河南英奇陶瓷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故本案作为执行程序依法不能实施相关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