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1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5760397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40912.9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扣除法院扣划支付的75344.57元,双方确定的还款标的额为24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2、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前全部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3、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向法院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执189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猛
审判员范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