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03执493号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截止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件款共计175090.45元。本案在诉讼中于2019年7月5日以(2019)豫1303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厦工牌轮式装载机(型号XG955H)一台,在执行中依法对其进行扣押。根据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该装载机2020年6月折旧为资产净值174866.40元。因该案件的执行标的与该装载机现有的价值基本相当,为了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节省评估、拍卖费用,申请执行人南阳增辉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被执行人所有的厦工牌轮式装载机(型号XG955H)一台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该案的全部案件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