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57603971(2-3)。
法定代表人安耀篪,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天冠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885176。
法定代表人郭功合,任该公司董事长。
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9037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的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866190015000000740001)账户内2911.94元存款,冻结金额为0元;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路分社(871110716000000610001)账户内2644.35元存款,冻结金额为0元,上述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属轮后冻结,暂无法处置。
另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371902014710501_60001)账户内1506.1元存款,本院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但未控制,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9件,其中1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中3件为终结执行、其中2件执行完毕、其中2件正在执行中。
四、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5690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9)豫1303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增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元豪